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5-051
债券代码:111021 债券简称:奥锐转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锐转债”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5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7 月 28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7 月 28 日(由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为休息
日,可转债付息日顺延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7月28日开始
支付自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月1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2030年7月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奥锐转债”第一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含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28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奥锐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
金额为人民币0.3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21年11月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21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
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6-83170900
(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
联系人:王子阳、庞军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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